證券、基金重磅新規發布!
早在2022年2月18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事關每一位券商基金從業人員。
而這一《管理辦法》在4月1日正式實施,也就意味著目前正式生效。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 1 年的過渡期。
《管理辦法》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共七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管理辦法》中不少要點值得關注,如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還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避免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等。
基金君整體其中十大要點:
要點一:董監高應該符合六大條件
在《管理辦法》中,所謂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風控負責人、信息技術負責人、行使經營管理職責并向董事會負責的管理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成員,和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而從業人員是指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證券基金業務和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員。
其中規定,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基金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三)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四)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
(五)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曾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經歷;
(六)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當符合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條件。
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風控負責人、信息技術負責人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點二、八種情形之下不能擔任董監高
《管理辦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黑社會性質犯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執行期滿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基金業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五)擔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自該公司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夠證明本人對該公司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行業協會采取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的紀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七)因涉嫌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形成最終處理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要點三、獨立董事不得有六種情形
《管理辦法》規定,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獨立董事的,不得在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董事會外的職務,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 3 年在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關聯方任職;
(二)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在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關聯方任職;
(三)與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關聯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以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存在利害關系;
(四)在與擬任職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存在業務往來或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五)在其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的職務;
(六)其他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 2 家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擔任獨立董事。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要點四、對金融從業人員的要求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持續符合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
(二)具備從事證券基金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證券基金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
(三)最近 3 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四)不存在《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五)最近 5 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基金業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六)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經屆滿;
(七)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行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點五、十大不得行為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與其履行職責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三)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戶資產或者基金財產;
(五)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證券基金投資;
(六)向客戶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八)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證券或者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要點六、離任未滿6個月基金經理等不能被同業聘用從事投研等業務
《管理辦法》強調多項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其中重要的條款包括: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從事證券、基金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離任的,應當保守原任職機構商業秘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得聘用從其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離任未滿 6 個月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要點七、建立長期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避免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在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合理確定薪酬遞延支付標準、年限和比例等。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實施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長效激勵機制的,應當合理設定授予條件、授予期限和分期授予比例。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問責機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履職規范和問責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與其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明確,相關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對證券基金經營機
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經營風險負有責任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可以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獎金,或者停止對其實施長效激勵措施。
在違法違規行為調查期間或者風險處置期間,涉嫌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風險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配合調查和風險處置工作。
要點八、建立任職管理和執業管理系統
《管理辦法》提出要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等的任職管理和執業管理系統。
中國證監會和行業協會建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任職管理和執業管理信息系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行業協會應當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按要求將相關人員的職務任免、從業人員登記或者注冊情況、從業經歷、日常監管、誠信記錄、內部懲戒等信息納入統一的電子化管理,有關信息應當與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相關單位共享。
同時,還規定,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有關從業人員管理的自律規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授權,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對從事不同業務類型的從業人員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
要點九、被暫停履職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更換有關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收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停止有關人員職權或者解除其職務,不得將其調整到其他平級或者更高層級職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被暫停履行職務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此外,管理辦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等離任也有相關的規定。
要點十、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嚴重,或者拒不執行監管決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者罰則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針對一些情況設置了1年緩沖期,如《管理辦法》規定,在《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者相關規定的機構依法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但未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或者未進行任職備案,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任職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 1年內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者其他規定的機構依法從業,但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從業條件的,應當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 1 年內符合相應的從業條件, 并按照規定在行業協會登記或者注冊。
逾期不符合相關任職條件和從業條件的上述人員,不得繼續擔任相應職務或者從事相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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