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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夏天,詹某正在裝修位于隨縣柳林鎮某小區的一處新房,楊某、韓某聞訊先后趕來,質問詹某為何要裝修別人的房子。詹某生氣地出示購房票據,自己的房子自己憑什么不能裝修?戲劇性的是,楊某拿出抵押合同、韓某也拿出購房合同,三人均認為房子是自己的,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三人均有證據在手,房子又究竟屬于誰呢?這一切還要從9年前說起......
2012年,明某開發了隨縣柳林鎮某小區,小區風景秀美,尤以第1棟10號房屋視野最佳,一連被三人看中。2013年1月,詹某回鄉時路過柳林鎮,看中了第1棟10號房屋,與明某商談一番后,因房屋系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房產證,兩人便以25萬購房款達成交易。
2015年5月,明某因兩年前曾以開發工程項目為由向楊某借款20萬元,未能按期還款,便將1棟10號房屋抵押給楊某,并將房門鑰匙交給楊某,承諾若于6月前未能還清借款,房屋便由楊某自行處理。幾個月后,明某見無事發生,便又故技重施,隱瞞1棟10號房屋已賣給詹某和抵押給楊某的事實,與韓某簽訂購房合同后,收取韓某22.5萬元的購房款。
至此,同一套房子被“賣”了三次,而由于三位“戶主”都沒有對房屋進行裝修等操作,房子便一直空置在此,三人均不知自家房子竟然還有另外兩位主人。直至2021年詹某欲裝修時,三人才發現同一棟房屋居然被一賣二抵再賣,這才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經多次聯系開發商明某無果后,楊某、韓某遂于2022年2月向柳林派出所報警,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一房二賣并不必然構成合同詐騙罪,也可能是經濟糾紛,建議公安機關從明某賣房時的經濟狀況、賣房后錢款的流向、被起訴的民事判決等方面繼續偵查,查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認為明某與楊某之間屬經濟糾紛,建議楊某提起民事訴訟,并一邊安撫被害人韓某情緒,一邊督促明某盡快退還被害人錢款。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承辦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全面分析,認為明某隱瞞房屋一賣二抵的真相,將房屋再次賣給韓某,在自身負債累累、毫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卻將購房款用于償還個人以前的欠款,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仍對韓某購房款分文未退,可以認定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經檢察官充分的釋法說理,明某自愿認罪認罰。
近日,隨縣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判處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明某退繳違法所得22.5萬元,返還給被害人韓某。
本案中,被告人明某耍“小聰明”,通過“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實施詐騙,既損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使自己受到刑事處罰。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只有合法收入的金錢,才能幫助大家實現美好生活的愿望,通過不正當非法手段獲得的錢財,則會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的利益,也足以毀名、害己。
(通訊員:彭韜、彭俊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