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兒女平等,因為贍養父母是所有子女的法定義務,所有子女都要承擔;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資料圖】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后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三、找法網提醒您,不愿付老人贍養費的后果:
1.可能會被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贍養費。
2.可能會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