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時宣傳的“前庭后院”,交付后說好的院子卻不見了?法院判賠 23 萬
(資料圖)
近日,浙江平陽法院鰲江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因虛假宣傳引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
2019 年 5 月,朱某、章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朱某、章某向某置業公司購買其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總價為 264 萬元。合同簽訂后,朱某、章某支付了購房款。后某置業公司通知朱某、章某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但在交房時,朱某、章某發現該商品房不存在預售時宣傳的 " 前庭后院 ",與某置業公司協商無果,遂向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某置業公司辯稱:合同并未約定存在 " 前庭后院 ",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下面有行小字標注 " 僅作展示之用 ",不構成要約,具體權利義務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
經查,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某小區第 11 號樓 101、102 號房屋因消防通道原因導致無法留足花園面積,其余戶型均有花園面積。另應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溫州某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于涉案商品房因無花園造成的價值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顯示,估價對象于價值時點的公開市場下考慮有花園情況下的價值為 263 萬元,現狀無花園的價值為 240 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置業公司在公眾號、沙盤以及宣傳冊上宣傳展示的排屋含可供改造成前庭后院的花園面積,該宣傳內容具體明確,且前庭后院作為某置業公司售樓時的一個重要賣點,花園的有無對于本地購買排屋的業主來講,無論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還是房屋的價格均具有重大影響。另外,某置業公司在宣傳冊下端標明的注釋內容屬于格式條款,字體極小,且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并不約束朱某、章某。
綜上,法院認定,某置業公司在廣告中加入 " 有可供改造成前庭后院的花園 " 的宣傳行為構成要約,應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約束合同的當事方。某置業公司應賠償朱某、章某 23 萬元損失。
法官提醒,對于廣大購房者來說,應增強對房地產廣告信息的鑒別能力,避免受到虛假房地產廣告的誤導,還要提高警惕,增強監督意識和維權意識,讓虛假宣傳無處藏身。針對房企宣傳的小區綠化環境、房屋配置等宣傳,可以通過小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和房屋施工圖紙進行核實,并且要注意保留證據,以便日后維權使用。
瀟湘晨報記者陳詩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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