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老人帶舊存折取錢遭拒,銀行聲稱年限太久已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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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州,一老人帶著20年前的舊存折前往銀行取錢,告知銀行要取出存折內的11萬余元,卻遭到銀行拒絕。銀行稱該存折已經被掛失且銷戶,不能辦理業務。老人多次討要未果,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存款及產生的利息。(來源:中國經濟網)陳大爺年輕的時候,勤勞苦干,省吃儉用的,攢下了一筆錢。在1996年時,他將這筆錢存入銀行,銀行給他了一本存折,作為存款憑證。該憑證白紙黑字寫著:存折上記載的存取款賬目,以銀行的賬目記錄為準,且儲戶每次辦理存取款業務時,要當場查看存折上所記載的記錄。由于要更換新式的存折,陳大爺便按照銀行的指示,用舊的存折換成新的存折。在1998年至1999年的兩年間,陳大爺共辦理了53項業務,產生了53筆記錄。最后一項業務是存款2.6萬元,之后,存折上的余額是116703元。存完錢后,陳大爺直接將存折放在箱底。轉眼間,過去了20余年,他在翻箱子找東西時,找到了這張存折,心中一陣喜悅,隨后拿著證件和存折去銀行取錢。
陳大爺到了銀行后,將手中的20多年前的舊折遞給柜員,稱要取116703元。銀行稱,這存折早已被人掛失,已經銷戶了,不能再取錢了。陳大爺聽到自己的存折已經被銷戶了,便不再保持冷靜了,自己一直好好保管著,怎么會被掛失銷戶呢,這明顯就是在欺負人嗎?他多次跟銀行討要均遭到拒絕,一氣之下把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兌付存款和產生的相關利息 。理由如下:自己手持存折到銀行取款,未經自己的同意,銀行直接將自己的存折掛失銷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進行賠償。在庭審現場,銀行辯稱:第一,當時銷戶前,存折內還有703元,其余的錢已被陳大爺取走。第二,由于銀行的系統數據經過多次的移植,可能陳大爺的舊存折早已被銷戶,不能全部移植交易數據。當2000年再一次進行移植系統數據時,可能不會將之前的交易明細一并移植到新系統,只把最后掛失記錄和銷戶的記錄移植到新系統。所以之前的交易明細不能提供完整的明細。第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原始憑證保管的最長期限為15年,陳大爺涉案存折的原始憑證已于2016年銷毀,無法提供。對于此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怎么看呢?
1、本案屬于銀行儲蓄合同糾紛。銀行應當妥善保管陳大爺的存款。《商業銀行法》第6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陳大爺將錢存入銀行,銀行給陳大爺出具了記錄當時存取款的存折,雙方形成銀行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應當履行好妥善保管儲戶存款的義務。雖然銀行進行數據移植,但是也要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不能無故將儲戶的存款刪除取消,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后果。2、銀行應當保障陳大爺的本息。《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陳大爺將錢存入銀行,可以自由取款,銀行不得拒絕。本案中,銀行卻以陳大爺的存折被掛失銷戶為由,拒絕支付本金和利息,違反規定,應當承擔責任。
3、銀行應當提供證據證實,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換句話說,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陳大爺已經提供了存折,證明其在銀行有116703元的存款,并提供了個人身份信息,有權要求銀行兌付,已經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而銀行主張涉案存折上的存款已被陳大爺取走,但是卻無法提供相應的完整的交易明細記錄,無法證明陳大爺已經將錢取走的主張,如果不能提供新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同時,銀行當年處理超過保管期限的會計原始憑證時,未能準確核實涉案存折的信息,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銀行敗訴,向陳大爺兌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相關的利息。判決生效后,銀行及時履行兌付義務。對此您怎么看?留言參與討論。關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學法律少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