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勞動合同有以下處罰: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找法網提醒您,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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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是,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地點,用約定的方式,按質、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既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而將其他義務置之不顧,也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相關工作崗位,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對于勞動者而言,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且親自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三、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相對于合同雙方,即員工和用人單位所言的。認定“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已經主動領取或簽字領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
2.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決定只是程序違法,但實體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事先沒有通知工會的,或者是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證據不足的。
3.在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勞動者不具備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
4.勞動者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已經重新就業,或者雖未重新就業,但是已經主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勞動者不接受變更合同的。比如,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已經被其他勞動者取代,但勞動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崗位的,或者是用人單位遷址,勞動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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