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各大演唱會舉辦得如火如荼,
而歌迷拍攝的演唱會視頻
也在網上廣泛流傳。
8月21日晚上,
歌手李宗盛演唱會上海站的
最后一場舉行。
然而一些觀眾發現,
在其8月17日上海首場演唱會后,
長達2小時47分的演唱會
完整版視頻已經出現在網上。
網友不禁發出疑問,
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嫌違法?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一部主任李德利律師的專業解讀!
觀眾錄制演唱會視頻,算不算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同時,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觀眾通過手機或者專業設備拍攝演唱會現場屬于一種錄制行為,視頻中載有表演活動,也會載有表演的作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同意并支付報酬,觀眾未經音樂著作權人和歌手或演出組織者的同意,擅自拍攝演唱會視頻,后期還會進行加工編輯傳播,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存在法律風險,面臨相應民事責任。
在朋友圈分享演唱會片段,可以嗎?
微信作為一種信息網絡傳播工具,微信朋友圈帶有一定的公開性,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認定微信朋友圈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傳播力,發布到朋友圈的信息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迅速傳開。觀眾拍攝演唱會視頻后發布朋友圈,很可能會導致視頻廣泛傳播,產生市場替代效應,影響演出組織者的商業利益,同樣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以及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情況將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鄒星宇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