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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執行完畢,仍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