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求助人李先生向大河報·鄰妹妹平臺求助稱,自己買了碧桂園時代城澤園的房子,開發商在宣傳時一直稱管城區外國語小學振興路校區是澤園的配套小學,可等劃片范圍出來后,李先生卻發現自己的小區不在管城區外國語小學的劃片范圍內,他難以置信:“碧桂園開發商的操作和虛假宣傳有什么區別?”
業主:開發商曾宣傳“出家門,進校門”
據李先生講述,從2019年開始,碧桂園時代城澤園的售樓宣傳語一直都在強調該項目已簽約管城區外國語小學,“但是到了去年他們突然不再宣傳了,后來教育局公開劃片范圍,我們小區突然就不在振興路校區的劃片范圍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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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李先生向記者提供了碧桂園時代城此前在售樓期間的多張宣傳海報。在海報上寫有“學校就在家門口,下樓就能上下學”、“出家門,進校門”、“家門口的外國語小學/管城回族六中”、“緊鄰地鐵二號線,簽約鄭州管城區外國語小學”等宣傳話術。
李先生告訴記者,小區的一些業主當初都是為了提高孩子的教學質量,才在購房時選擇了澤園:“那時候就是看中澤園是管城區外國語小學的學區房,想讓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我們才買的,而且學校就在小區對面,現在卻告訴我們上不了了。”
記者查詢發現,2022年8月30日,管城回族區委督查室曾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回復稱:管城回族區外國語小學振興路校區于2022年秋季投入使用,劃片范圍為振興東路以西,豫一路以北,京廣南路以東,南四環以南。該學校劃片區域內共有住宅5836套,預計入住2萬人左右。受目前學校規模和學位限制 ,無法滿足更多學生就讀。據了解,碧桂園時代城二期澤園片區位于振興東路以東,不屬于管城回族區外國語小學振興路校區劃片范圍,目前,該小區劃片小學為管城回族區南小李莊小學。
實地走訪:學校與小區僅一路之隔
8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碧桂園時代城澤園,與小區附近一路之隔的確實就是管城回族區外國語小學振興路校區。如此近的距離,澤園為什么不在該學校的劃片范圍內?
2022年9月17日,管城回族區十八里河辦事處、管城回族區十八里河中心校曾發布致碧桂園時代城二期(澤園)業主的一封信,信中寫道:隨著碧桂園時代城部分小區陸續交付,業主子女入學問題逐漸提上日程,由于開發商配套學校沒有按規劃建設和交付,給部分業主子女入學帶來一定的影響。截至目前,碧桂園時代城(南小李莊片區)只有管城回族區外國語小學振興路校區和南小李莊小學2所小學,碧桂園時代城二期(澤園)片區位于振興路東路以東,該區域規劃配建一所24班規模的新校。由于種種原因,開發商暫未開建該配套學校。為了澤園部分業主的訴求,在配套學校建成之前,可以將澤園符合當年鄭州市一年級新生入學政策的業主子女,協調至管城外國語小學振興路校區就讀,待配套學校建成后,澤園業主子女到配套學校就讀。
隨后,記者聯系了管城回族區教育局組宣科,工作人員回復記者:“如果開發商當初承諾業主可以去上振興路校區,那可以讓業主去找開發商,開發商正在統計今年業主孩子上學的情況。”她告訴記者,因為南小李莊小學沒有建成,為了給家長解決實際的問題,保證孩子有學校上,目前先將澤園的業主孩子劃片到了振興路校區,“所以讓家長直接跟開發商聯系就行了,如果在這方面還有更細節的問需要了解,可以打十八里河街道辦事處的招生咨詢電話。”
開發商:宣傳時沒有說過是“學區房”
根據李先生提供的信息,記者聯系了碧桂園河南區域投訴服務熱線,對方表示隨后會有具體項目負責人來聯系記者。15日下午,一名碧桂園時代城項目的工作人員聯系到記者,并稱自己是“項目上(負責)營銷的。”
她告訴記者,管城區外國語小學是公立性質的學校,位置離澤園也是最近的,但此前宣傳上并沒有說過是學區房,也沒有宣傳過澤園一定會劃片,“這個學校是我們代建的,我們只是簽約了一個代建協議,表示是我們在建這個學校。”
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往年就近劃片的原則,澤園的業主應該是可以去上外國語小學的,”我們是這樣說的,并沒有說劃片一定會劃上,因為這個是需要根據教育局的政策來公布的。”同時她告訴記者,“劃片的問題我們一直都有免責提示,也告訴我們所有的業主劃片要以當年公示的劃片信息為準。”
工作人員稱,今年6月交房后,不少業主都反映過適齡的孩子今年能不能上外國語小學這個問題,“所以從4月份開始,公司開發這一塊兒的領導一直在跟學校溝通,目前溝通的結果是澤園適齡的、符合相關入學條件的,是可以上外國語小學的,現在物業也在收集相關業主的資料,已經收集的差不多了,資料已經提交到中心校在審核。”
如果未來南小李莊小學建好,澤園的業主是否就需要到該學校上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澤園這邊根據政府的劃片,包括這個片區的控規,它有自己片區的小學和初中,因為是新的片區,目前澤園劃片的學校還沒有建,等到劃片的學校建成之后,那肯定是要去劃片的小學來上學的,但是在這個小學建成之前,我們是可以保證業主家適齡的孩子都能有學上的。”
市場監督管理所:業主需提供更多證據
那么碧桂園時代城是否涉及虛假宣傳?綜合上述多方回應后,記者聯系了管城區十八里河市場監督管理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去年接到舉報之后我們第一時間就去現場進行查處了,在現場我們沒有發現相關的證據證明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隨后,十八里河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員要求業主提供手上掌握的涉及虛假宣傳的證據,但業主一直都沒有提供,“我們是在接到舉報15天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因為業主沒有提供證據,我們只能不予立案。”
工作人員表示,截止到目前,業主沒有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的證據,如果今年業主手上有證據的話,可以向十八里河市場監督管理所提供,“他們提供了之后,我們會對證據進行甄別,如果這個房地產涉嫌虛假宣傳了,那我們就立案進行處罰。”
開發商宣傳海報上的話語是否合規?
自2021年6月1日起修訂后實施的現行有效的《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第三條、四條、十八條明確規定,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不得含有“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不得含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等內容。
對此,河南晟海律師事務所岳弋豪律師分析認為,正常情況下,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如果在合同中未對學校或者商場、公園等相關配套明確約定,不能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他表示,如果業主要繼續維權話,需盡可能多搜集證據證明出賣人在銷售過程中對于學校的宣傳、學校和房屋的“捆綁”程度,以及該學校對于購房者選擇該房屋有重大影響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