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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在法律上的性質,也就是究竟屬于何種物權,目前有不同意見:
一是用益物權說。所謂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主張*權是屬于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的理由主要是:(1)典權的發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以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的支配為內容,目的在于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這與擔保物權的內容為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擔保主債的履行有明顯不同。(2)出典人在典物價格低落時,只需要拋棄回贖權,就可以對不足部分的典價不負清償責任,而這也與擔保物權的主債務人在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時,仍負清償的責任不同。(3)典權并不具有擔保物權的屬性,亦即典權不具有不可分性、從屬性、物上代位性等屬性。
二是擔保物權說。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或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權利人有權就該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一種限制物權。主張*權屬于擔保物權的理由主要是:(1)民間設定典權多因經濟困難而到典當行融通資金,并出典不動產作為借款的擔保物,所以就社會作用來說,典權應該是擔保物權。(2)典權的取得與返還,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說沒有擔保的作用。(3)出典人雖然沒有義務提出典價回贖典物,但這只是法律賦予出典人任意選擇回贖與否的權利,并不否認出典人有償還典價的義務;何況出典人不為回贖的時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權代替典價,將其所有權移歸給典權人,作為償還典價的方法,并不是說出典人沒有償還典價的義務。再就典價作為金錢而且需要償還的關系來說,實質上出典人所負的金錢債務,無論名稱如何,跟金錢債務并無不同,可見典權具有擔保物權性質。
三是雙重權利說。雙重權利說主張*權兼具有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二者之性質.其主要理由在于:(1)在法制史上,典與質并無嚴格區別,所以從沿革解釋來說,典權原本就兼有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性質;(2)典權人雖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但典權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設立典權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權,使用收益僅為其次要目的,所以從社會作用來說,典權不能認為是單純的用益物權;(3)雖然說典價是使用收益的對價,而不是以借貸為前提,但典是受金錢的融通而運用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如果以典為純粹的用益物權,則典權的回贖權將難以說明。因為如果以典價作為設定典權的對價,則典權消滅的時候,應該沒有返還對價的必要,所以回贖的時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價,這跟營業質的回贖無異。
在上述三種學說中,用益物權說為通說。
典權的概念
所謂典權,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物權。占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典權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為出典人;
典權是擔保物權嗎?答案不是絕對的,因為理論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只不過通說觀點是認為典權屬于用益物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就可以通過通說觀點來認定。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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