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
2、 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1)從制作程序上區分:"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通過,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會議的名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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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
4、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
5、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布的議決性文件,就只能使用"決定"。
6、(2)從作用上區分:"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7、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8、(3)從內容上區分::①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
9、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10、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布行政法規,用"決定"。
11、由會議審議批準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準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12、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
13、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14、(4)從寫法上區分:公布性決議、批準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
15、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16、"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著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
17、"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
18、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19、決議和決定的相同之處在于:(1)它們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法律賦予的重大事項決定權時所產生的法律文件。
20、也就是說,其行文的對象是“一府兩院”或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21、(2)其行文的內容皆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某些重要事項、采取某些重大行動、對某些重要問題作出結論等有關。
22、(3)其行文的性質都帶有決策性、強制性、公開性、貫徹性等特征(4)其行文的程序皆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表決后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的法律程序有關。
23、決議:決議是指多個主體根據表決原則做出的決定。
24、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通過其決策,并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
25、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
26、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
27、決議的特點如下:(1)權威性。
28、決議是經過黨的會議討論通過才能生效并由黨的領導機關發布的,是黨的領導機關意志的反映。
29、決議的內容事關重要決策事項,一經公布,全黨、全國上下都必須堅決執行。
30、(2)指導性。
31、決議表述的觀點和對事項的評價都具有指導意義。
32、分類:決議一般分為公布性決議、批準性決議和闡述性決議三種類型。
33、公布性決議是為公布某種法規、提案而寫作的決議;批準性決議系為肯定或否定某種議案的文件;闡述性決議是對某些重大結論的具體內容加以展開闡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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