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構成要件:
【資料圖】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辯護人偽造證據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
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處罰:
1、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則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證據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后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后者的當事人,則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范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后者則僅限于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后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后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后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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