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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網訊(記者張海燕 通訊員苑立兵)“根據河南省商水縣社區矯正局建議,本院決定對拒絕接受社區矯正的楊某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近日,河南省商水縣檢察院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法院抄送的刑事裁定書。事情還要從該院在社區矯正檢察中發現的一起刑罰執行案件監督線索說起。
楊某系商水縣人,6月13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當日,楊某簽署了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保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6月26日,判決生效后,吳興區法院將執行文書送達商水縣司法局。商水縣司法局收到執行文書后,通知楊某按時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并告知其違反規定拒不報到的法律后果。楊某以外出務工為由,拒絕到商水縣司法局辦理入矯手續,此后,社區矯正機構多次聯系楊某未果。
商水縣檢察院在社區矯正檢察中發現這一情形后,到楊某所在村委會及其家中開展調查核實,督促社區矯正機構繼續勸導楊某,同時通知法院共同做楊某的工作。而楊某采取不接電話、不回信息的方式拒絕接受社區矯正。
7月27日,楊某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一個月,商水縣檢察院向商水縣司法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司法局當日采納檢察意見,向湖州市吳興區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7月31日,吳興區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對楊某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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