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注冊商標假冒行為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相關資料圖)
針對注冊商標假冒行為的立案標準是: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達5萬元以上或違法獲利3萬元以上的;
2.假冒2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3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
3.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管轄法院確定
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