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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陳婷婷李秀梅)8月23日,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向多家人身險公司下發郵件,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渠道業務,嚴格落實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產品條款和費率的監管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各公司通過銀行代理銷售的產品,應當審慎合理地確定費用假設,結合公司實際,根據發展水平、盈利狀況、管理能力等,細化完善費用結構。鼓勵各公司探索傭金費用的遞延支付,通過與業務品質掛鉤,實現銷售激勵的長期可持續性。
二、從即日起,各公司通過銀行代理銷售的產品,在產品備案時,應當按監管規定在產品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費用假設、費用結構,并列示傭金上限。
三、各公司應據實列支向銀行支付的傭金費用,傭金等實際費用應與備案材料保持一致。
四、各公司對產品開發和使用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產品使用行為的管控,防范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各公司已備案的銀保產品,應于2023年8月31日前補充報送費用結構和傭金上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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