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紀: 委托理財管理制度(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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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創世紀智能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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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東創世紀智能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委托理財事項的管理,保障公司資金、財產安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

益,?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

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

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下簡稱“《規范運作》”)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

件以及《廣東創世紀智能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

程》”)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委托理財”是指公司在國家政策、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

券交易所規則允許的情況下,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

加現金資產收益為原則,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

融機構進行低風險投資且投資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的理財行為,理財產品包括但不

限于:

定期存款、大額存單、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

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票、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貨幣市場基金

(低風險浮動收益型,投資范圍為通知存款、短期融資券、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

單、債券回購、央票、資產支持證券、中期票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署投資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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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債券及固定收益類產品)。公

司自有資金不用于其他證券投資,不直接或間接購買股票及其衍生品、無擔保債券

為投資標的理財產品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含全資、控股子公司、孫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司用于委托理財的資金為公司自有的閑置資金或閑置的募集資金,

不得擠占公司正常運營和項目建設資金,也不得影響募集資金項目使用進度,不能

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資金購買的理財產品必須為保本型銀行理財

產品,由商業銀行發行并提供保本承諾、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投資產品。政府專

項補助的資金、公司通過貸款等融資渠道籌集的資金不得進行委托理財。

?第五條?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應堅持“規范運作、防范風險、謹慎投資、保值增

值”的原則,以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和主營業務的發展為前提條件,理財產品項目

期限應與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相匹配。

?第六條?公司進行委托理財,必須充分防范風險,理財產品的發行方應是資信

狀況良好、財務狀況良好、誠信記錄良好的金融機構,交易標的必須是低風險、流

動性好、安全性高的產品。理財產品的發行主體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第七條?公司進行委托理財,在規范運作、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盡可能獲得最

大收益,預期收益率原則上應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第八條?公司進行委托理財時,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關于審批與實施、管理與

核算、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規定執行,根據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資金使用計

劃確定投資規模。

?第九條?公司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的,還需遵守以下規范: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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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產品不得質押,投資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投資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報深圳證

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第十條?使用超募資金委托理財,除滿足第九條規定外,其理財產品的發行主

體還應當為商業銀行,投資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一條?公司必須以公司名義設立理財產品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個人

賬戶進行與理財業務相關的行為。

??????????????第三章?委托理財的審批與實施

??第十二條?公司使用自有資金委托理財,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

理財額度內、審批同意的委托理財范圍內進行委托理財,不得將委托理財審批權授

予公司董事個人或者經營管理層行使。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限內,委托

理財未到期余額不得超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理財額度。

??(一)委托理財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0%以上但不滿50%,且絕

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的,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二)委托理財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

超過5000萬元的,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使用閑置募集資金委托理財,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同時獨立

董事、監事會及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第十四條?公司單次或連續十二個月內用于理財的閑置募集資金金額占公司最

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的,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需經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超募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

予他人、委托理財(現金管理除外)等財務性投資或者開展證券投資、衍生品投資

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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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做出委托理財的相關決議后,公司應于兩個

交易日內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

?????????????第四章?委托理財的管理與核算

??第十七條?財務部是委托理財的管理部門,委托理財實施的責任部門,負責擬

定委托理財的計劃、落實具體的委托理財配置策略、委托理財的經辦和日常管理、

委托理財的財務核算、委托理財相關資料的歸檔和保管等。主要職能包括:

??(一)委托理財投資前論證:根據公司財務狀況、現金流狀況、資金價格及利率

變動以及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情況,對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投資規模、預期

收益進行可行性分析,對受托方資信、投資品種等進行內容審核和風險評估,必要時

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提供投資咨詢服務。

??(二)委托理財投資期間管理:落實各項風險控制措施,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

報告公司董事會。

??(三)委托理財事后管理:跟蹤到期的投資資金和收益,保障資金及時、足額

到賬。委托理財完成時,及時取得相應的投資證明或其它有效憑據并及時記賬,?將簽署

的合同、協議等作為重要業務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八條?財務部根據委托理財管理相關人員提供的統計資料,實施復核程序

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財管理臺賬、委托理財項目明細賬表。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公司委托理財業

務進行日常核算并在財務報表中正確列報。

??第二十條?財務部及相關責任人怠于履行職責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視情節

輕重給予包括經濟處罰在內的處分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有權視

公司的損失、風險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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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委托理財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委托理財防火墻制度,確保在人員、信息、賬戶、資

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委托理財事項的審批人、操作人、資金管理人等相互獨

立。

?第二十二條?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與受托人相關工作人員須對委托理財事項保

密,未經允許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財方案、交易情況、結算情況、資金狀況等與

公司委托理財業務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的,應選擇資信狀況、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

誠信記錄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

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間、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第二十四條?公司財務部指派專人跟蹤委托理財資金的使用進展情況及投資安

全狀況,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資金,?避免或

減少公司損失。如發現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約定或理財收益達不到既定水平的情

況,應提請公司及時采取終止理財或到期不再續期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只能在董事會審批確定的投資規模和可承受風險的范圍內

進行委托理財具體運作。

?第二十六條?公司獨立董事有權對委托理財事項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應對提

交董事會審議的委托理財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十七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公司委托理財事項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應對

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委托理財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部為委托理財事項的監督部門,負責對委托理財所涉及

的資金使用與開展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委托理財事項的審批情

況、實際操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盈虧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查,對委托理財

的品種、時限、額度及授權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出具相應意見,向董事會審計委

員會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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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證券法》《上市規則》《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委托理財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達到

披露標準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披露委托理財事項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托理財情況概述,包括目的、金額、期限等;

?(二)委托理財的資金來源;

?(三)需履行審批程序的說明;

?(四)委托理財對公司的影響;

?(五)委托理財的風險控制措施;

?(六)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的,除按第三十條的規定披

露相關事項外,還應披露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時間、募集資金金額、募集資金凈額及

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閑置原因;

?(三)投資產品的名稱、發行主體、類型、額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

圍、預計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實現保本的風險控制措施等;

?(四)產品發行主體提供的保本承諾;

?(五)董事會對投資產品的安全性及滿足保本要求的具體分析與說明;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明確同意的意見。

???????????????????????????????委托理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委托理財事項的知情人員在相關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將委托

理財事項的相關情況透露給其他個人或組織,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

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并由董事會及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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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三零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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