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反間諜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新《反間諜法》”)自明日(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現行《反間諜法》前身是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方面的職責。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修訂出臺的。《反間諜法》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第一部重要法律,也是規范和保障反間諜斗爭的專門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修訂《反間諜法》是新形勢下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加強反間諜斗爭的需要,是推動反滲透、反顛覆、反竊密斗爭,確保國家安全的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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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此次修法的背景,王愛立介紹,當前,反間諜斗爭形勢較為嚴峻,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各類間諜情報活動的主體更加復雜、領域更加廣泛、目標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隱蔽。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總結實踐經驗,需要修改完善《反間諜法》以適應新時代反間諜斗爭的需要。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反間諜法》修訂草案的審議和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將黨中央對反間諜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為國家意志,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現行《反間諜法》實施中存在的“間諜行為”范圍較窄、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行政執法賦權不足等重點難點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賦權與限權的關系,加強對行使公權力的監督制約。注重系統觀念,立足我國反間諜工作實踐,做好相關法律銜接,健全完善中國特色反間諜法律制度。
看點1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新《反間諜法》在總則部分增加“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思想和“標本兼治,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國家層面的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政治培訓。
按照新《反間諜法》的規定,反間諜工作要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積極防御、依法懲治、標本兼治,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
法律明確,國家建立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解決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等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法律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看點2
完善間諜行為的定義,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
新《反間諜法》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實施網絡攻擊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根據實踐中的情況,適度擴大相關主體竊密的對象范圍,將“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納入保護。
法律不僅明列了六類間諜行為,還針對第三國的間諜行為明確規定,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組織或者其他條件,從事針對第三國的間諜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適用本法。
此外,法律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看點3
專章規定“安全防范”,新聞、廣播、電視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
新《反間諜法》對“安全防范”設專章規定。法律明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反間諜安全防范的主體責任。明確有關方面積極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的職責,專門機關指導宣傳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全民反間諜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國家安全素養。同時,明確重點單位的安全防范責任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制度等。
如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措施,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有關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舉報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將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網絡平臺等向社會公開,依法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并為舉報人保密。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還明確規定,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有針對性地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
此外,法律還規定,國家建立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管理制度。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確內設職能部門和人員承擔反間諜安全防范職責。
看點4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對身份不明、有間諜行為嫌疑的人員,可查看其隨帶物品
新《反間諜法》在“調查處置”一章中,增加查閱調取數據、傳喚、查詢財產信息、不準出入境等行政執法職權;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規范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實現規范化執法;增加對發現的網絡安全風險等的通報和處置措施;增加對國家秘密、情報的鑒定評估機制;增加行刑銜接的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工作證件,可以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個人和組織問詢有關情況,對身份不明、有間諜行為嫌疑的人員,可以查看其隨帶物品。
國家安全機關調查間諜行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涉嫌用于間諜行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被調查的間諜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法律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看點5
加強對反間諜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增加對相關人員予以保護、營救等規定
新《反間諜法》在“保障與監督”一章中,增加對相關人員予以保護、營救、補償、安置、撫恤優待、培訓等規定;新規定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同時,加強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執行內部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明確個人、組織有權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在保障措施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等,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移民管理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提供通關便利,對有關資料、器材等予以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法律還規定,個人因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此外,法律明確,對因開展反間諜工作或者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導致傷殘或者犧牲、死亡的人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優待。
看點6
完善法律責任,增加約談、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種類
新《反間諜法》擴大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對涉及間諜行為的輕微違法行為明確規定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增加約談、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種類;明確對幫助他人實施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法律規定,個人實施間諜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單處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單處或者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明知他人實施間諜行為,仍為其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或者窩藏、包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于境外人員違法,法律規定,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讓其限期出境,并決定其不準入境的期限。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對違反本法的境外人員,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決定驅逐出境的,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新京報首席記者 吳為
編輯 陳靜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