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校外培訓廣告的合規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廣告發布行為,營造全社會關心呵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現對校外培訓廣告發布及宣傳活動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網絡平臺以及公共場所、居民區等線上線下空間刊登、播發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的所有校外培訓廣告(包括學科類、非學科類)。
二、不得制作發布各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三、不得制作發布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廣告。
四、不得制作發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的廣告。
五、不得制作發布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廣告。
六、不得制作、發布含有虛構原價、虛假折扣等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推銷校外培訓業務的廣告。
七、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校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八、不得制作發布未取得相關許可或者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的廣告以及超出其許可業務范圍的廣告。
九、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中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十、不得制作發布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廣告及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廣告。
十一、不得制作發布含有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的廣告。
十二、不得利用節(欄)目、“軟文”等方式變相發布校外培訓廣告;不得發布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培訓廣告。(供稿: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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