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合同中未約定,交車時間就可以“無限延期”嗎?
消費者小劉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汽車。按照汽車銷售人員說法,最快一周、最慢15天就能夠提車??尚⒌攘擞值?,卻只等來“再等幾天”的回復,小劉堅持“不要了”。但4S店卻稱,購車合同中未寫明交車時間,因此不予退還定金。雙方爭執不下,鬧上了上海青浦法院。這種情況下,法官該如何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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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時間產生糾紛對簿公堂
小劉買車時,通過微信和開開汽車公司銷售人員小李溝通購車事宜。小劉詢問小李:“何時可以提車?”小李則回復:“最快一周內提車,最慢也不超過15天。”得到小李的答復后,急于用車的小劉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逾期交車超過15天的,買車人有權解除合同。
隨后,小劉陸續交付定金及購車款。后雙方因提車時間產生糾紛,小劉將開開汽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付購車款。
(資料圖)
小劉訴稱,自己曾和小李說過著急用現車,對方回復很快就可以提車。多次催促小李提車事宜,但對方卻一直推說“要再等幾天”,至今未交付,嚴重逾期。自己等不及只能另購現車,現明確表示不要車子,要求退款。開開汽車公司未按約交付車輛構成根本違約。
開開汽車公司辯稱,《汽車買賣合同》中交車時間處為空白,開開汽車公司未違約。即便解除合同,也系因原告單方違約,開開汽車公司有權不退還定金。
雖然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中未約定交車具體時間,但根據小劉和小李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開開汽車公司銷售人員小李向小劉明確交車時間為訂購車輛后的7至15日。小劉作為普通消費者,對于銷售人員的承諾具有合理的信賴,且正是因為該承諾,才簽訂涉案合同,故小李在微信中關于交車時間的承諾應當屬于合同內容。
小劉明確表示“不要車、要求退錢”,行使解除權,雙方買賣合同解除;而開開汽車公司逾期交車屬于根本違約,小劉可以要求違約方返還購車款并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開開汽車公司返還已付購車款及雙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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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警惕空白合同風險
空白合同交給對方或視為授權
空白合同在雙方均簽字或蓋章后,仍舊保留空白條款的,易產生諸多風險。若空白內容為訂立合同的核心條款,則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做解釋,對合同效力產生影響;若空白內容為合同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爭議,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及責任的認定;若空白合同由一方當事人控制,則可能存在單方添加內容的風險,無法體現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書上簽字,應當知曉其法律風險與后果。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給對方的,可能會視為對對方的授權,對方在空白內容上補充填寫的,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通過多種解釋方法,探究空白合同中當事人真意
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無法確定訂立合同時雙方真實意思的,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五百一十三條等規定確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照合同相關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交易習慣確定;還不能確定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或其他法律關于該合同或最相類似之合同的規定處理;仍然無法確定的,依據法定標準(廣義)確定。
在使用體系解釋、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解釋方法探究當事人真意時,各種解釋方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可以同時進行。以意思自由、誠實信用為原則,采用多種解釋方法,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實。
未寫入合同的重要承諾,也可能構成合同內容
本案中,通過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在磋商時,汽車銷售人員所做的關于交車時間的承諾具體、確定,該允諾直接影響到購車人選擇是否與該車輛出售人訂立合同,故即使《汽車買賣合同》中交車時間處為空白,汽車銷售人員在微信中對交車時間所做出的承諾應視為合同內容。現開開汽車公司未按約交車,構成違約。
(以上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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