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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般多長時間執行一次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般十日內執行一次,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死刑的期限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根據具體流程和案件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找法網提醒您,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三、死刑立即執行后的處理
死刑立即執行后的處理如下: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