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合伙企業法》規定,我國的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中還包括有一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此,為保障國有資產或公益性事業承擔無限責任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否則會受到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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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項: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合伙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所以才稱之為合伙。
2.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
訂立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建立合伙關系,建立合伙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伙企業的基本屬性。
3.合伙人共同出資
合伙人共同出資是合伙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伙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4.合伙人共同經營
合伙企業是各合伙人結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與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5.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是合伙企業所體現的合伙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合伙企業是以合伙人個人財產為基礎建立的,合伙財產為合伙人所共有,與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密切聯系;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伙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伙企業的信譽,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責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這是合伙企業的共同目的,合伙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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