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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兩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兩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那么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人財產是婚前的,最好有商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無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限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有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花費; (三)遺愿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