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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高峰時,王女士通過某平臺打了一輛出租車,接單司機為趙師傅。雙方因溝通不暢,互相找了半天,直到8時46分,王女士才坐上車,后趙師傅一路加速于9時06分到達了首都機場,但王女士未能在機艙門關閉前通過閘口。隨后,王女士改簽了當日其他航班,改簽及其他稅費共計958元。王女士起訴至法院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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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稱,趙師傅看不懂地圖和導航,描述不清車輛所在的位置,耽誤了自己至少半小時。趙師傅和出租車公司不認同王女士的說法,稱趙師傅到達指定上車地點未看到王女士。后趙師傅與王女士通電話,王女士情緒激動且不能準確表述所在位置,導致車輛離上車地點越來越遠。趙師傅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僅用20分鐘就將王女士送達目的地,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王女士在早高峰時段打車未預留充足時間,導致誤機是其自身原因。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趙師傅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與王女士的通話記錄顯示,趙師傅并沒有“故意”耽誤王女士行程。出租車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王女士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三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原標題:乘客誤機起訴司機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