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惠康(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國家高端智庫武漢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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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這是新中國首部基礎性、綜合性對外關系法律,是對外關系領域貫徹習近平外交思想,完善涉外法律體系,提高對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成果。
制定對外關系法,凝聚了我們黨在對外關系法治領域理論與實踐發展的最新成果,守正固本、創新發展的意涵濃郁。通過守正,確保對外工作的方向正確;通過創新,實現對外關系法律體系的系統集成。
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對外工作形成了一系列富有中國特色的方針政策。不論國際風云如何變幻,獨立自主、愛好和平,不依附、不屈從于任何外部勢力,堅持以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始終是新中國外交的本質特征和重要基石。這些長期堅持的對外方針政策在外交關系法中獲得了固本傳承和創新發展。
對外關系法的守正固本,集中體現在該法第一章總則和第三章發展對外關系的目標任務條款的“堅持”之中,具有強烈的外交政策法律宣示作用。發展對外關系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奉行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對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方向發展;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全球安全觀,加強國際安全合作,完善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堅持聯合國維和行動基本原則;堅持公平普惠、開放合作、全面協調、創新聯動的全球發展觀,構建全球發展伙伴關系,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本國實際相結合,尊重和保障人權,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堅持平等、互鑒、對話、包容的文明觀,尊重文明多樣性,推動不同文明交流對話;堅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堅持在對外援助中尊重他國主權,不干涉他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
除守正固本外,對外關系法也充滿與時俱進的創新發展。第一,完成了中國特色對外關系法治體系的系統集成。這在新中國法治史上尚屬首次,具有里程碑意義。對外關系法對新時代我國發展對外關系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職權配置、體制機制、法律制度和能力建設等重大事項作出規定,建立起系統的對外關系法治體系,為我國發展對外關系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
第二,首次將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外交外事管理政策和制度上升為國家法律,規范了對外關系中黨和國家相關機構、駐外外交機構、省級行政區的對外職權配置、相互關系和基本管理體制,確保黨中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確保外交主渠道的高效運作,確保國家對外關系各參與方的統籌協調。
第三,開啟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效應對風險挑戰、防范風險的外交實踐。體現了在對外關系中不畏強權、敢于亮劍的斗爭精神和善用法治武器、堅定維權的斗爭藝術,充分發揮法律在應對外部遏制、極限施壓等風險挑戰方面的防范、警示和震懾作用,為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外交斗爭提供法律依據,牢牢掌握國家發展和安全主動權。
第四,構筑起對外關系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為新時代對外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對外關系法確立的“條約締結與適用制度”“反制和限制措施制度”“聯合國制裁決議的執行制度”“國家豁免制度”“國家海外利益保護制度”“對外法治交流合作制度”和“發展對外關系的保障制度”等“制度性支柱”是對外關系法治體系創新發展的集中體現,解決了涉外法治領域一些長期存在、亟待解決的重要法律問題。
關于條約的締結和適用,對外關系法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一是促進國際法治原則。中國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遵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二是依法締約原則。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締結或者參加條約和協定;國務院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國家締結或參加的條約和協定不得同憲法相抵觸?!耙婪ň喖s原則”貫徹了“憲法至上”的根本原則,并為締約程序法等具體法律留下立法、適用和解釋空間。三是善意履約原則。國家善意履行有關條約和協定規定的義務;采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條約和協定的實施和適用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中,“采取適當措施”是一項原則性、授權性立法規定,條約和協定在我國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方式,適用條約和協定的具體措施等問題,留待后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一步明確。
對外關系法規定: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基礎上,加強涉外領域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適用,并依法采取執法、司法等措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對于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和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和限制措施。
對外關系法的制定,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守正創新,實現對外關系法律體系在指導思想、總體布局、藍圖設計、路線規劃、路徑選擇、統籌推進等方面的系統集成,補短板,強弱項,為對外工作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和堅強法治保障。
《光明日報》(2023年07月02日 08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