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重病離世、父親患有精神疾病且長期住院,16歲的未成年孩子誰來監護?近日,經長寧區檢察院支持起訴,法院最終宣判由孩子的大姨擔任其監護人。這是《民法典》頒布后上海首例遺囑指定監護案。
今年4月,長寧區檢察院在“寧萌護未”小程序上收到一條線索,內容是未成年人小陳面臨著監護困境。經初步調查,今年剛滿16歲的小陳是個命運多舛的孩子。幾年前,父親陳某被確診為雙向情感障礙,他在發病時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不僅會動手毆打妻子徐女士,對小陳也是拳腳相加。有一次,小陳的牙齒都被父親打掉了。2019年,陳某再次發病,被送往區精神衛生中心接受治療。此后,陳某就一直住院,再未照顧過家人的生活。
2020年,徐女士被確診為胃癌晚期。得知這個噩耗后,當時已年過六旬的大姐徐阿姨從河南老家趕到上海,專門照顧妹妹和外甥小陳的日常生活。幾個月后,徐女士病情逐漸穩定。然而,去年徐女士的病情急速惡化,知道自己時日無多,她開始考慮身后事。經過深思熟慮,徐女士決定將孩子托付給她信任的姐姐。
(資料圖片)
《民法典》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臨終之際,在朋友和居委會干部的見證下,徐女士寫下遺囑,指定小陳的大姨作為其監護人。立好遺囑的6天后,徐女士病逝。然而,小陳的生父還在世,僅憑徐女士一紙遺書,徐阿姨真的能成為小陳的監護人嗎?居委會干部便帶著徐阿姨通過華陽路街道未保工作站的“未成年人關愛保護云”,向檢察機關尋求幫助。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父親陳某還有沒有監護能力,徐阿姨是否適合作為新的監護人。”為了弄清這兩個問題,長寧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不僅去了徐阿姨和小陳居住的小區,向居委會干部了解二人平時生活狀況,還前往區精神衛生中心與陳某面對面交流。之后,又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陳某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鑒定結論顯示,陳某確實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且需要長時間在精神衛生中心治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陳某在其本人意識清醒時,對于另行確定小陳的監護人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關于自然人監護能力認定標準,應當認定陳某喪失監護能力;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確認陳某與小陳監護關系終止。
此外,檢察機關還委托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長寧工作站的社工,對徐阿姨和小陳進行社會調查。調查報告顯示,在小陳成長過程中,除直系親屬外,小陳與大姨關系最為密切。大姨曾多次來滬照顧其母子,生活上也相對比較熟悉,具備一定監護能力。在與小陳、徐阿姨談話交流中,小陳表態愿意大姨成為自己的監護人,徐阿姨也有照顧和監護的意愿。
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角度出發,長寧區檢察院認為由徐阿姨擔任小陳監護人最為適宜。該院聯系了區法律援助中心,為徐阿姨申請到無償法律援助服務,并指導援助律師協助徐阿姨起草申請書,證明其與小陳之間的親屬關系。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徐阿姨年過六旬,訴訟能力較弱,提起訴訟確有困難。今年6月,長寧區檢察院決定支持徐阿姨向長寧區法院申請確認其根據遺囑取得小陳監護人資格訴訟。最終,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并當庭宣布判決結果,確認由徐阿姨擔任小陳的監護人。
案件雖然了結了,關愛卻沒有結束。考慮到徐阿姨年齡偏大,收入微薄,而徐女士的過世又斷了她家的低保收入。如何維持二人的日常生活?庭審后,區婦聯和街道為小陳申請落實困境兒童補助及助學金,居委會也提供了幫困補助。區檢察院在此基礎上,聯合區婦聯、街道、居委組建了一支監護支持小組,為徐阿姨提供困境家庭生活幫扶、家庭教育指導等。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障小陳的日常生活和學習,長寧區檢察院對口小陳學校的法治副校長,主動為其提供個性化學業幫扶,鼓勵、支持其能夠順利完成接下來的學業。小陳所在街道未保站法治副站長即長寧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還與婦聯、街道、居委會組建支持小組,就小陳的財產保護監管、生活學習突發困難等提供幫助。
作者:單穎文 錢宇文
編輯:王宛藝
責任編輯:張曉鳴
*文匯獨家稿件,轉載請注明出處。